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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三证合一”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9-01   点击数:

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我校已经于8月份办理完毕 “三证合一”登记。财务处已于710日和814日通过财务处网站、学校邮箱群发邮件及科研财务助理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发布了相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学校开票信息

81日起,对方单位给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需使用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1227Y”,不得再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

9月份务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须联系对方单位换票。

具体开票信息为:

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1227Y

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010-82317873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支行0200006209026400229

二、已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日期为7月份,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报销;开票日期为8月份,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暂可继续报销至9月底,10月份将不能报销。

三、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为8月份,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销和抵扣,需联系对方单位办理换票。

四、其他

开票信息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后,在“微信--个人头像-我的发票抬头中查询: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9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邮政编码:100191

电子邮件:caiwuchu@buaa.edu.cn

办公地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办公楼二层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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